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专利导航工程,推广《专利导航指南》 (GB/T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促进和规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提高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益,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1〕30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导航基地”)是经申报评定、备案建设、考核评价等程序遴选出来的可承接专利导航成果落地、促进专利导航作用发挥的工作载体,其承载专利导航国家标准宣贯、项目实施与推广、公共决策咨询支撑、专利导航人才队伍建设和帮扶指导等专利导航工作一体化示范平台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指导导航基地建设,制定导航基地建设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导航基地建设布局规划和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导航基地所在的市(地)、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动支持地方导航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导航基地建设主要面向黑龙江省主导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区域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深入实施专利导航工程,积极发挥专利导航在产业和区域发展、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的作用,进一步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提高我省经济科技发展质量效益。
第五条 导航基地应根据本区域(领域)的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聚焦产业、服务全省、整合资源、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一产业一基地、优进劣出滚动更替的建设方式。
第六条 导航基地建设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
鼓励建设主体整合合作单位资源,共同开展导航基地建设。
第七条 申报导航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作背景。具有专业的工作背景。具有承担省级及以上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项目的工作经验;承担建设导航基地所覆盖的产业与承接专利导航项目相匹配。
(二)信息资源。具有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具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专利合作条约(PCT)最低文献量专利数据资源及相应的检索工具;具有与专利导航需求密切相关的产业、科技、教育、经济、法律、政策、标准等信息资源;具有与专利导航需求密切相关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等信息资源。
(三)人力资源。应具有稳定和专业的工作团队。至少具备专利导航项目管理、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导航分析和质量控制5类专职人员。5类专职人员的要求如下:
项目管理人员。熟悉专利导航业务,具有专利导航项目工作经验;具备良好的分析理解能力,能准确判断导航目的、把握项目需求;具备良好的项目统筹规划能力和团队组织协调能力;具备良好的项目推进、成本、质量控制能力。
项目管理人员的主要负责人宜具备3年以上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及实施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资源调配能力。
信息采集人员。具备熟练使用相关的检索工具对项目所涉及技术领域专利信息和相关产业、科技、经济、法律、政策、标准等信息进行检索与获取能力。
数据处理人员。具有熟练使用数据处理工具的能力;熟悉数据清洗、标引方法;具备中文和外文文献的阅读理解能力。
导航分析人员。了解项目所涉及专利导航成果应用领域的背景知识;具备项目所涉及技术领域的理解能力;具备挖掘数据关联性、建立专利导航分析模型、发现高价值信息的能力;具备通过文字、图表等形式表达专利导航分析成果的能力。
质量控制人员。具备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熟悉专利导航业务并具备5年以上专利导航等项目研究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专利导航质量控制需要考虑的因素;掌握专利导航质量的评价检测方法。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向各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下发导航基地申报通知。拟申请导航基地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黑龙江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建设方案,由各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实后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必要时结合申报导航基地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拟认定为导航基地。
第十条 拟认定的导航基地名单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省知识产权局对异议的内容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为导航基地。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批准并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黑龙江省***产业专利导航服务基地”。
第十二条 导航基地由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备案。
第十三条 导航基地建设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健全导航基地管理机构或依托单位,为导航基地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的相关政策、经费等配套支持和必要的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导航基地应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包括财务、人才、知识产权、项目、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导航基地要加强开放交流,应用与推广创新方法,促进专利导航服务效能提升。
第十五条 导航基地应按照《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实施专利导航服务工作,建立健全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数据库和专利导航创新图谱,积极开发公益性专利导航工具产品。
第十六条 导航基地每年开展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持续开展所承担领域的专利导航工作;
(二)有序开放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数据库;
(三)推动开展其它种类专利导航工作;
(四)有效运用专利导航成果推动差别化制定或调整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
(五)对接区域或产业规划、知识产权评议、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工作,推广运用专利导航成果;
(六)开展专利导航宣传培训,培养专利导航人才;
(七)组织开展专利导航标准宣贯、专家咨询、帮扶指导等活动;
(八)探索构建特色化、规范化、实效化的专利导航服务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 导航基地应建立导航成果共享机制,积极宣传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新理念。每年应面向重点产业链相关企业推送或发布专利导航成果,加速专利导航成果应用,积极推进专利产业化。
第十八条 导航基地原则上实行自主管理,接受省知识产权局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导航基地所在区域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导航基地运行的指导和监督,帮助协调落实支持政策,积极推进导航成果运用,在专利优先审查,快速预审、快速维权,专利转移转化等方面对导航成果的推广运用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导航基地应根据本区域(领域)产业发展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应按照建设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自评报告报送省知识产权局。所在区域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省知识产权局进行工作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导航基地运行进行不定期的评价,并组织开展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黑龙江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评价指标》,围绕建设主体条件保障、项目实施情况、成果产出、成果运用成效等方面,每年组织对导航基地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导航基地工作周期为一年,自授牌之日起计算。省知识产权局对授牌期满的导航基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可继续保留导航基地称号,制定并印发新一轮导航基地工作方案,继续开展导航基地工作。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经申请,可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待再次评价。再次评价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取消导航基地称号,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导航基地。
不提出评价申请的,其导航基地称号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导航基地称号,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导航基地:
(一)导航基地工作方案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
(二)以不当方法影响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或在评价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导航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事故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导航基地评价情况由省知识产权局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加强对导航基地的分类指导,依托导航基地实施相关的专利导航项目。
第二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专人抓落实,提升服务效能,确保导航基地建设和运行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导航项目的顺利开展,导航基地要加强人员、资金和技术能力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导航基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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